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按照上级消防部门统一部署,绿园区消防救援大队使用应急管理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信息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执法人员的方式,对全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一般单位进行了随机抽取,共抽取2025年2月份消防监督检查单位16家,请被抽取单位完善消防档案,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做好被检查准备。检查时被抽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工作人员应同时在场。现将抽取结果公示如下:
一、安排人员配合现场检查
通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委托人、分管领导、消防安全管理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项目负责人、物业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到场配合检查。
二、准备相关台账材料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类
(1)部门、岗位消防安全职责。(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3)防火巡查、检查制度。(4)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5)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制度。(6)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7)火灾隐患整改制度。(8)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9)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0)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2)燃气和电气设备检查和管理制度(含防雷、防静电)。(13)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4)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5)租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分工文件。(16)其他结合单位情况拟制定的消防安全制度。
2、消防工作记录类
(1)防火检查记录。(2)防火巡查记录。(3)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4)火灾隐患整改记录。(5)灭火救援演练资料。(6)消防宣传工作记录。(7)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8)新进员工、转岗员工岗前培训记录。(9)特殊工种、重要岗位培训资格证书。(10)消防设施设备、特种设备操作规程。(11)消防设施设备维护记录。(12)自动消防设施维保记录。(13)年度消防安全评估报告。(14)油烟管道清洗记录。(15)动火作业审批、监督记录。(16)竣工验收总平面图和消防设计文件。(17)单位建设工程、改建项目(含内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安全检查合格证。(18)消防工作考评和奖惩实施记录。
以上公示单位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过程中被检查单位如发现下列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接受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 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责令其参加培训;拒不参加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防火卷帘下摆放或者设置影响其功能的障碍物的;
(二)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
(三)改变防火防烟分区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明火作业的;
(五)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脱岗、漏岗或者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六)在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在人员集中区域或者河沟、下水道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汽油等易燃易爆化学气体、液体的;
(八)在可燃商品的储存、销售场所使用电炉、电褥子等电热器具的。
长春市绿园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