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长春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
长征收办字〔20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中韩合作示范区,各市直部门: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公布我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补偿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中韩合作示范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补偿标准为:朝阳区28元/㎡/月,南关区27元/㎡/月,宽城区22元/㎡/月,二道区24元/㎡/月,绿园区23元/㎡/月,经开区(经开区25元/㎡/月、经开北区20元/㎡/月),净月区25元/㎡/月、汽开区22元/㎡/月、莲花山区15元/㎡/月、长春新区(高新区23元/㎡/月、高新北区21元/㎡/月、空港新区12元/㎡/月),中韩合作示范区14元/㎡/月。
(二)搬迁补偿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中韩合作示范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偿统一标准为:1100元/户。
县(市)、双阳区、九台区人民政府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二、补偿标准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3年3月1日之前已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按原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1日
来源:长春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于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