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把子女送到拘留所 让他们和妈妈一起拘留

2007-08-09 10:13:02 来源: 新文化报(长春) 网友评论 0 进入吉林论坛
  •   核心提示:父亲把子女送到拘留所,让他们和妈妈一起拘留,是遗弃,也是妨碍公务。

               戒毒所的民警正在劝说囡囡   本报记者 车英摄

  新文化报8月9日报道(记者 毕继红)拘留所门口站了两个小孩,半天也不走,民警问孩子干啥,他们说来找妈妈。妈妈在哪儿啊?他们指指拘留所。谁送来的?爸爸!找妈妈干什么?跟她一起拘留!昨天类似这样的事儿突然发生了两起,一件发生在拘留所,一件发生在戒毒所。

  事例一:

  父亲把子女扔到拘留所

  第一件事发生在长春市公安局拘留所,上班时间到了,民警发现门口站了两个孩子,一个小男孩和一个小女孩,起初以为是附近村民家的孩子,但是两个孩子老老实实地站在门口,站了半天,哪儿也不去。

  “你们在这站着干什么?”民警问。两个孩子:“我们来找妈妈,和妈妈一起拘留。”“妈妈在哪儿,是谁?”民警环视后诧异地问。俩孩子指着拘留所的大门:“就在这里面,我妈妈叫王××。”

  民警一听,这才明白过来,俩孩子是来找王××的,而王××是前一天刚刚被拘留的女绺窃嫌疑人。民警继续询问得知,俩孩子是他们的爸爸和爸爸的朋友开车送来的,说让他们进去找妈妈,随后就走了。现场民警发现孩子身上背了个书包,里面装满了食品。

  天黑父亲仍不回家

  这事儿可不小!民警立刻找到拘留所里的王××,她是一名技术绺窃惯犯,已经多次进拘留所,几个月前她被拘留时,因屡教不改,警方本欲将她教养,但考虑到她的孩子未成年,只拘留了15天。而在她出去后的第7日,她又被警方抓到,原因是在黑水路一带用刀片割挎包偷钱,再次被送到拘留所,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这次警方打算将其教养。

  两个孩子男孩14岁,女孩8岁,孩子的爸爸属于无业人员。民警向王××要来了丈夫的手机号码,但该号码已关机。

  拘留所决定将两个孩子送回家。根据查询到的地址,孩子的家应该在长春市朝阳区富锋街道办事处某村。但当民警历尽周折找到孩子家时,门是锁着的。一直到晚上,孩子的父亲都没有回来。无奈,民警只好委托当地民警找其邻居帮忙照顾。

  事例二:

  姥姥将外孙女送到戒毒所

  无独有偶,昨日15时许,一个穿红裙子的女孩出现在长春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的门口,这个女孩拎着个兜,里面装的是几件衣物。这个女孩也是来找妈妈的,她说是姥姥打车带她来这儿的,让她进去和妈妈一起住。女孩10岁,叫囡囡(化名),其母亲叫李×,是刚刚被长春市禁毒支队抓到因吸食海洛因而送到强制戒毒所的。

  这个只有10岁的女孩非常敏感,民警每当问她不想回答的问题,她立刻大哭。过了好长时间,戒毒所教导员户金林终于用自己的耐心取得了她的信任,她才说出自己家的位置。

  10岁女孩用哭当武器

  “我妈妈能进去,为什么不让我也进去?”在户教导员的车上,她这样问,户教导员回答她因为她未成年,而且没有犯错,所以不能进去。“是不是今天我肯定看不到妈妈了?那明天能看到吗?”户教导员说不能的时候,她立刻大哭。当记者问:“你知道妈妈犯了什么错吗?”她又立刻大哭。

  “眼泪就是她的武器,她妈妈不是第一次进了,她也知道她妈妈需要待多久。”户教导员无奈地说。囡囡父母几年前离婚了,母亲李×再婚,但继父最近也因犯罪被关押。

  姥姥在家 女孩送了回去

  囡囡一路指挥来到自家小区的楼下,她摁了声控门,“姥姥,是我,快开门!”“你跟谁一起呢?”“就我自己!”“那你怎么回来的?”“警察叔叔带我回来的!”门开了,囡囡迅速进门,只露头告诉民警和记者:“你们就不用进来了!”“咣当”,门关上了。

  还好老人在家,户教导员决定和老人谈谈,但老人并没给开门,趁有居民出入,户教导员终于进了门。

  一段时间后,户教导员下了楼。他对记者说,老人哭了,说自己是女儿叫来给看孩子的,身体有病,女儿已经戒毒多次还是不成功,她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经过户教导员耐心地说服,老人表示以后会照顾囡囡,不会再丢下她了。

  警方表态:是遗弃,也是妨碍公务

  第一个事例中,孩子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将孩子扔到拘留所门口是一种遗弃行为。同时这两个事例中,将孩子送来的亲属都属于妨碍公务。警方说,这是他们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对这两起事件,他们都采取了人性化的处理方法,但需要提出警告的是,今后再有这样的情形,警方有权对遗弃者进行处理。

   (新文化报) 林静

精彩推荐

39健康网_中国第一健康门户网站
热点推荐
体育推荐
娱乐推荐

网易新闻,满足你的知情权
不良信息举报信箱 客服电话:020-83568090 主编信箱 给网易提意见 网站地图 历史回顾
About NetEase - 公司简介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客户服务 - 相关法律 - 网络营销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08